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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 綠能中心探討氣候與環境法治
2013-06-06 15:45:37

 

【社科院綠色能源財經研究中心訊】綠色能源財經研究中心3日舉辦「氣候與環境法治」論壇,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法律系暨外交系助理教授陳貞如、法律系副教授顏玉明,從氣候變遷對法律本質的衝擊、海洋環境法治、公共工程環境等面向引領師生思辨,以創新思維,提出法律對氣候變遷的回應。

 主持人與主講人合影 -

綠能中心主任周麗芳表示,知識經濟時代,形塑完備的環境法治基礎是核心要務。周麗芳認為,環境具有高度外部性,外部成本常造成無法復原的生態衝擊,而外部利益更容易產生搭便車(Free Rider)的僥倖心態,希望喚起大家以宏觀角度,省思環境公共治理,為臺灣的永續未來找出路。

周麗芳主任主持「氣候與環境法治」論壇 -

謝英士說,法律人很少將思考軸線跨越人、植物、動物甚或世代,在氣候變遷的議題中,法律如何在科學、科技之間與人對話,甚至融入法律精神,是當代非常重要的法律特性。臺灣在全球政治生態雖處於邊緣地帶,但「邊緣更能宏觀」,有時站在中心點未必能看得到全貌,應該不斷期許自己以更開拓的視野思考。

謝英士律師主講 -

謝英士關切當代法律教育是否能培養學生具備微觀與全觀的能力,在課程設計上符合培育跨界人才的需求,以便回應時代。他舉2012年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中提出「綠色經濟」(Green Economy)概念,在新經濟秩序形成前,無論減量、調節、新技術、財務等面向,都應重新思考追求長期穩定性的法律核心價值。

氣候變遷對人權也有重大影響,法律需要在M型化社會中,重新制定分配正義的架構及內涵。在非傳統經濟因素中對貿易的影響,謝英士舉例WTO議題中,關於環境的法律制定不多,但在貿易中產生案例及爭議卻很多。國外已注意醫療健康部門能源耗損很高,臺灣也是如此,健保中如何加入環境氣候因素,思考因應政策需要關注的。

謝英士說,常有人在街上看到一棵樹即將被砍伐,卻又不知道該如何救這棵樹,看出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必要性,習法之人在氣候變遷時代下,也要持續調整與改變,讓法律作為社會回應斷裂時代的好工具。

陳貞如表示,相較其他相關環境氣候法律,海洋法更完整,也較能發揮功能。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確認國家對海洋的權利與義務,揭示國家預防、減少與控制海洋污染等基本義務。

不過,陳貞如直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僅關注單一污染源的影響或單一物種的保育,近年發展海洋生態系統方法,更強調永續,全面、多元的角度看待海洋保育。生態系統方法包括強調全面性與整合性,考量生物、非生物與環境三者之間的累積影響與交互關係,在許多聯合國文件或其他宣言中,逐漸提及生態系統的健康與完整性,顯示生態系統方法已漸漸被強調。

陳貞如進一步分析臺灣的海洋環境規範,包括海洋汙染防治法、海岸巡防法以及環境基本法等,從中可以發現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不清,行政管轄權可能會造成衝突。海洋環境管理議題方面,臺灣船隻漏油事件層出不窮,卻未有效建立監測資料庫,是臺灣未來海洋環境法治的重點,臺灣海洋環境規範需回應國際規範趨勢,儘速確立整體發展方向。

顏玉明從工程開發角度省思工程開發對環境造成的衝擊,以雪山隧道為例,雪隧耗時13年建設,施工過程中共計64次抽坍、36次高壓地下湧水、隧道鑽掘機受困26次,對環境衝擊既深且遠。

顏玉明另以松菸文創園區為例,過去的老榕樹、老樟樹已不復見,荷花池的生態遭到破壞,東區難得的一塊綠地即將被水泥地覆蓋,周邊商圈的發展更勝體育賽事,諸多政策影響值得長遠評估。

周麗芳將持續推廣氣候與環境法治的觀念,並召集更多師生以學術專業論述,引領環境法治的創新思維,讓未來臺灣能在經濟發展、環境永續、社會正義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