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創新思辨 綠能中心聚焦刑法與環境
2013-04-30 13:19:59

治理創新思辨 綠能中心聚焦刑法與環境

 

                           教職員生參與踴躍 -

【社科院綠色能源財經研究中心訊】綠色能源財經研究中心與法學院刑事法學研究中心23日舉辦能源財經論壇,聚焦刑法與環境管制。刑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許恆達與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帶領師生思辨,倡議環境利益屬於重要生活價值,不應放縱他人任意破獲環境與影響生態。藉由論壇擴散,實踐法學在地貢獻與生活化應用,連結法律規章、人及周遭環境。

周麗芳主任主持「刑法與環境管制」論壇 -

綠能中心主任周麗芳表示,因應環境變遷,新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除產生新的城鄉景觀外,也可能衍生新的法律問題。例如現今太陽能板與風力發電機廣被應用,直立於稻田中的風力發電機受日照所投射陰影,有可能影響週邊農家的農作物日照時間與收成,而風力發電機運轉時所發出的規律震動與聲響,也可能影響附近養殖場的雞鴨魚群生息,或者可能對部分鄰近居民產生心理壓力;同時,矗立於屋頂上大面積的太陽能板,也有可能影響鄰家的視野與室內採光等...這些都是環境與人之間的法律問題。

周麗芳進一步舉例,工廠排放廢氣會影響週邊居民健康,又上游廠商排放廢水,會影響下游居民飲水安全、污染農田灌溉水源、也妨礙魚塭養殖與林木生長等。環境污染勢將帶來外部成本,由社會大眾共同承擔,因此,環境的維護是社會每一份子的責任,實不容恣意破壞與污染。如何導入治理創新思維,運用刑法與環境管制措施以維繫環境正義,都是當前重要議題,而健全的法治制度絕對是推動環境與能源政策不可或缺的一環。

 李聖傑副教授主講 -

李聖傑首先說明,自本學年起,他與許恒達及法律系副教授謝如媛共同開授環境刑法,聚焦在透過刑罰制裁環境汙染及管制能源經濟浪費行為的範圍、合理性及必要性,進一步讓學生思辨環境安全治理等相關課題。李聖傑指出,台灣當前常見的環境管制之手段是行政管制,例如空氣汙染、水汙染、能源利用等,創造環境與人類互相依存的生態的管理方式是課程的重點。

李聖傑指出,連結刑罰作為法律效果的法律規範可稱為刑法,刑法第33條: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將其刑罰規定與環境保護做連結,即可定位為環境刑法。李聖傑表示,台灣現有保護環境的管制手段以行政法為常見,目的在於創造人類與環境互相依存的管理。李聖傑認為,對於肆意破壞環境的行為,常出現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不過行政裁罰與刑罰基本上有「質」的不同,他提出反思,如果只是創造人類與環境互相依存的生態,那麼對於環境法意的保護,是否有發動刑法的必要,以及環境管制之手段可否用刑法,及其範圍界線如何劃定,都值得深思。

李聖傑舉例,政大學生不走斑馬線闖紅燈去買星巴克咖啡,可用刑罰罰金來管制嗎?或者,假若違反限三人以上的五楊高乘載專用車道,以刑罰加以制裁合理嗎?李聖傑分析,雖然與行政罰鍰一樣同屬罰錢,但卻代表闖紅燈的同學與違反高乘載的駕駛人被標籤成罪犯。行政法是透過國家為了一特定目的實現來教育、管制人民,例如,讓大眾知道要遵守交通規則以利行車秩序、讓國道更加便利暢通。刑罰背後含有一社會對某些行為的共識,立法者在訂定刑罰法律效果,需要考慮刑責是否具備大眾所能接受的特性。當環境與刑法所交集時,第一個需要檢視的是,究竟用刑罰來管制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否可被定義為環境刑法,以及保護人類那些生活共同利益,是否存有社會共同認識的刑罰準則。

近年環境刑法與管制已是非常熱門的課題,李聖傑認為是因為社會整體文化已發展至關懷環境階段。而刑罰透過自由行為的限制,創造、交換整體社會的利益,例如,限制打人就是保護自己身體安全。那麼刑罰管制創造了甚麼利益?李聖傑指出,連結刑罰法律效益,可能存在的邏輯包括換得環境永續而放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能源科技新發展的可能、為了換得花草、動物生命、河川山林的物種豐富、人類享受生態的自由,甚至為換得100年後人類有安全舒適的環境等,在在都關連到刑罰對環境管制的正當性。

李聖傑分析,藉由納入動物為環境一部分為前提,參考動物保護法條來討論。例如在40年前的台灣沒有虐待動物的確切概念,但當前社會對動物保護已有普遍共識,但李聖傑舉例,若在政大抓到一隻老鼠,應該如何對待它,是否會涉及虐待動物呢?透過此案例的思辨,李聖傑提出這是一個整體社會價值觀與共識的形成過程,環境刑法當前需要克服的課題之一,是人類是否願意「為了環境常續久安,放棄人類使用環境得到利益的方式」,為了幾百年後、幾個世代後的人民而透過刑罰限制自身。

 許恆達主任主講 -

許恆達接續指出,「綠色能源的發展是以需要保障良好環境為前提,要有綠色環境才能有綠色能源」。許恆達分析,刑法的制裁力非常強與重,國家公權力透過刑法直接介入「人」的生死。因此刑罰制裁之基礎是是在保護人,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到人,這是管制判斷的重要指標。許恆達道出環境刑法的根本問題,我們到底要不要用刑法裁決行為人的行為,到底會不會影響人的利益。

許恆達舉出選擇管制手段來保護環境,有幾個面向需要討論。首先,刑罰需要符合與人有關聯;一方面是遠端效果影響造成的粗淺可能性,許恆達舉例,在山林中排放廢棄物,造成河川污染,最後我們使用的水源間接造成影響;另一種則是現在對於環境的微小損害,將可能影響到我們的未來,甚至是我們的後代子孫。環境刑法是目前最受批判以及檢討的對象之一,原因在於用刑法來保護環境,卻無法確切證明與人的關聯性,甚至單純為了環境、空間來處罰人,對於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會構成傷害。

許恆達說明第二前提面向為介入裁決的科學性方法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環境案例常使用科學方法來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真有影響到人,但是科學本身具有高度不穩定與不確定性,在斷定時有很大的困難,時常無法百分之一百確定影響的因果性。第三前提面向是行政機關界定標準是否真會影響到人的利益;許恆達舉例,當行政機關訂下超越5ppm標準值即開罰時,一般人如何確定5ppm標準值的究竟能否影響人的利益。

許恆達進一步提出,當資本家發展至一定程度,想用傳統方法與理想性去制裁,也就是只以行政法制裁,可能沒辦法解決問題。資本雄厚的一方可用許多方式規避,甚至破壞環境比的作為可創造比制裁金龐大的利潤時,行政法可能無用武之地。因此環境刑罰作為法律制裁效果很可能是不得不的必要手段。

 歷史系四年級同學黃鈺雯提問 -

歷史四黃鈺雯提問,是否可將制裁汙染環境的罰金金額提高到足以遏阻資本家的程度。許恆達說明,處罰需顧慮到對象的資本額,比例原則的失衡下,可能會破壞整個環工產業,而提高行政罰緩只能嚇阻資本較低的小廠商,真正造成問題的大廠商仍不為所動,工廠為避免罰鍰造成多餘支出,暗管埋得隱密,即便河川污染嚴重,查證上亦有所困難。環境污染防治並非只能單就法治層面探討,應多元推進方能達到環境改善。李聖傑則回應,環境是我們共同擁有的,沒有任何一個廠商對於環境具有敵對性,而造成工廠排放污水的主因,在於污水處理的經費高過於埋暗管排放污水,工廠當然選擇較為具有經濟利潤的方法。李聖傑認為,最根本的方法,仍是環境權的重視,從人內心自行管制做起。

周麗芳肯定刑法與環境管制論壇對師生帶來思辨的啟發,實踐法學的在地貢獻,將學理生活化應用,並與周遭環境相連結。周麗芳預告,除將持續推廣環境刑法的案例外,更將導入更多環境法學新知,激發跨領域的對話與省思。